25 甲列乙為被告,請求法院撤銷甲、乙之婚姻並合併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 A 由甲任親權人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B)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 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D)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僅就酌定親權部分聲明不服 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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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8), B(301), C(232), D(1159), E(0) #3091843
統計: A(158), B(301), C(232), D(1159), E(0) #3091843
詳解 (共 7 筆)
#5810728
(A) 法院就酌定親權部分為審理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
→法院會為了子女利益而進行調查
→法院會為了子女利益而進行調查
(B) 法院就此二事件合併裁判時,應以判決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二項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42條第二項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C)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就全部終局裁判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一項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一項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D)法院就此二事件為甲全部有理由之裁判,乙僅就酌定親權部分聲明不服時,應適用上訴抗告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三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三項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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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3338
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酌定親權)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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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6863
民法§1055:離婚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義及變更
1.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2.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3.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4.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5.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A:法院得酌定親權,當然也能調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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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42:分別審理與分別裁判之情形
1.法院就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得合併請求、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審理、分別裁判: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2.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一、請求之標的或其攻擊防禦方法不相牽連。
二、兩造合意分別審理、分別裁判,經法院認為適當。
三、依事件性質,認有分別審理、分別裁判之必要。
2.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
B: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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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44:上訴程序
1.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
2.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4.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2.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
3.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
4.對於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聲明不服者,以該判決所認定之法律關係為據之其他事件之裁判,視為提起上訴。
C:正確。
D:應適用抗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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