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甲向 A 銀行借款 100 萬元,並由乙擔任連帶保證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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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米花 高二下 (2016/10/31)
何謂「保證人」,例如大雄經營事業有資金上之需求,於是向阿福借款,但未免日後求償無門,於是請大雄合夥人宜靜作為保證人,以供日後阿福向大雄求償無門之後,方得再向宜靜求償未返還之部份。但是,阿福得不先經向大雄求償逕向宜靜要求返款嗎?此時,即有民法第745條所謂的先訴抗辨權,換言之阿福應先向大雄進行強制執行之程序後,追究無效果方得再向宜靜追究。 所謂「連帶保證人」,就是該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清償責任的一種保證契約,簡言之,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負擔所需給付之債權金額,其中共同負擔並非是平均分配之意思。倘債權人追討其債權金額時,得同時向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共同求償之,亦可單方面向連帶保證人求償。是以,債權人得無須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即可逕向連帶保證人請求履行有關之全部債務,關於連帶保證人即無依上述所謂之「先訴抗辯權」主張其權益。(參閱民法第272條及第273條) 這裡講得很清楚,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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