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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通稱為:
(A)遲延抗辯
(B)不安抗辯
(C)窮困抗辯
(D)同時履行抗辯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陳彥樺 小五下 (2010/05/18)
同時履行抗辯權: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不安抗辯.....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7F
Ardyn Lee 大四下 (2016/01/21)
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者,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民法第265條:「當事人之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者,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付之虞時,如他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出擔保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
8F
mud 小一下 (2016/03/25)
C 窮困抗辯權:約定贈與後履行完畢前,因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家庭生活,贈與人可不再履行贈與義務的抗辯權
D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你的債權人請求你給付時,而他在同一契約中也有一個要給你的對待給付(你是他的債務人同時基於同一契約你也是他的債權人),所以當他對你請求時,你也可以對他同時請求。就如我們常說的: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9F
WANDA要上榜! 高三上 (2019/08/01)

補充法條條號

民法第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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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當事人一方,應向他方先為給付,如他方之財產,於訂約後顯形減少,有難為對待給..-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