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字第8號判決一、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 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誠信原則指每個人對其所為承諾之信守,而形成所有人類關係所不可 缺之信賴基礎。也就是「在善良思考之行為人間,相對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 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之行政處分係屬違法之處分,當事人自得依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二、本件原告係位於屏東縣車城鄉○○路二五三號從事觀光旅館業者,經被告於八十 九年六月六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其附近地下水有油味;再於同年月八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2年訴更字第8號判決一、按「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 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行政程序法第四條、第八條分別 定有明文。誠信原則指每個人對其所為承諾之信守,而形成所有人類關係所不可 缺之信賴基礎。也就是「在善良思考之行為人間,相對人依公平方式所可以期待 之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之行政處分係屬違法之處分,當事人自得依行政訴訟法 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提起撤銷訴訟。二、本件原告係位於屏東縣車城鄉○○路二五三號從事觀光旅館業者,經被告於八十 九年六月六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其附近地下水有油味;再於同年月八日前往稽 查,於原告地下油槽附近(屏東縣車城鄉○○村○○路四號)採地下水樣送檢, 檢查結果:油脂0.九毫克/公升,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乃以八十九年六月十七 日(八九)屏環二字第九00三號函原告提出說明;又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八九)屏環二字第一一四二0號函請原告於七日內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一個月 內提出污染有關資料及三個月提出調查計畫書等。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 八九)屏環二字第一四三0九號函原告,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將相關改善 措施及整治計畫函報,否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三十二 條規定予以裁罰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被告所屬環境保護局上開各該函附 訴願卷可稽,洵堪認定。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以本件係鄉里間之爭執,原告未 作好睦鄰工作,致引起陳情所致,惟若以其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因無直 接證據,僅憑臆測,爰有未服等語,資為爭執。三、經查,本件被告係以原告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及土壤未依限期採取緊急必要 措施,以減輕污染影響或避免污染擴大,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 之規定,並依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處原告二十萬元罰鍰,此有被告八十九年七 月二十六日屏府環二土處字第000一號處分書附訴願卷足稽。而上開處分書, 被告係以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八九)屏府環二字第一八一六二四號函送達原告 ,該函主旨:「貴公司使用之地下油槽滲漏污染地下水及土壤,經本縣環保局兩 度派員採樣檢驗結果,地下油槽已滲漏並污染地下水及土壤,經環保局函文限期 改善,均未改善,已違反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規定,依同法第 三十二條處新台幣二十萬元整。...」又被告曾以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八 九)屏環二字第一一四二0號函請原告於七日內採取緊急處理措施、一個月內提 出污染有關資料及三個月提出調查計畫書等。再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以(八九 )屏環二字第一四三0九號函原告,應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前將相關改善措施 及整治計畫函報,否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七條第五項及第三十二條規 定予以裁罰等情,已如前述。則被告於上開函限期改善之期日尚未屆滿前,即先 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對原告為裁罰之處分,已失其限期改善之目的,且被 告亦坦承本件裁罰處分程序確有錯誤,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處分已違反誠信 原則(B)而屬違法之處分。訴願決定未予糾正,亦有未合。原告起訴意旨求為撤銷,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信賴保護:行政行為本來核准,事後不...
(0880115 制定)
行政程序法
第 8 條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25 食品工廠接到環保局來函,告知有人檢舉其未適當處理工廠汙水,導致附近河川汙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