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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下列何項敘述錯誤?
(A)以廣播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B)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見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與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
(C)夫妻協議約定住所不成,應以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之規定,不符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
(D)受退學處分之學生僅能在各級學校校內進行申訴,以表示不服


答案:D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Wendy Chiu 高三上 (2012/11/06)
受退學處分之學生: 可.....看完整詳解
2F
準列車長 高一上 (2013/12/02)
釋字第 452 號
民法第一千零零二條規定,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本條但書規定,雖賦予夫妻雙方約定住所之機會,惟如夫或贅夫之妻拒絕為約定或雙方協議不成時,即須以其一方設定之住所為住所。上開法律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3F
Evan Huang 國三下 (2015/06/22)
(B)釋字第 365 號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4F
syuan 大三下 (2018/06/07)

382號解釋: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25.下列何項敘述錯誤?(A)以廣播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