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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警察法規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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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 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 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 關資料。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何者定之?
(A)警察局
(B)警政署
(C)內政部
(D)行政院
警察◆警察法規
-
警察職權行使法-1#7265
答案:
C
難度:
非常簡單
0.863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Lee
國二下 (2015/04/17)
第 12 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 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 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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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骨頭(一般警特行政上榜)
大四下 (2019/12/27)
檢舉
3F
ning chen
國三下 (2023/08/22)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2條
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 前項資料之蒐集,必要時,得及於與蒐集對象接觸及隨行之人。 第一項所稱第三人,係指非警察人員而經警察遴選,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經遴選為第三人者,除得支給實際需要工作費用外,不給予任何名義及證明文件,亦不具本法或其他法規賦予警察之職權。其從事秘密蒐集資料,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
第三人之遴選、聯繫運用、訓練考核、資料評鑑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內政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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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二條,警察為防止危害或犯罪,認對公共 安全、公共秩序或..-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