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條
第六章 郵件查詢及補償
郵件經查詢,有遺失、被竊或毀損,依法應予補償者,郵局應儘速支付補償金,至遲應自查詢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A)國際郵件,經查詢逾三個月仍未能獲致結果時,寄件人得以書面聲明,如不符合補償條件者,願將已領之補償金退還,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25依郵件處理規則之規定,下列何項郵件得於符合相關要件後,向郵局申請先予補償?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