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務員因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之處分的事件,司法救濟程序之有權終審機關..-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9F Ajax Chung 小六下 (2017/03/22)
題目已經說明了是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的性質相當於司法判決,但是,他的救濟途徑卻只有一種,就是「再審」,而再審的法條依據在66條。 這跟行政處分不一樣噢,行政處分才有復審和行政訴訟,公懲會所為決定是司法性質的,原則上只能再審。 |
10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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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F 林老師的音樂教室 大二下 (2021/08/25)
已修法~~ 本次修法有6大重點:「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強化懲戒實效」、「採行公開審理」、「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簡要分述如下: 一、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二、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