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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警察三等/鐵路高員級◆行政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公務員因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之處分的事件,司法救濟程序之有權終審機關為下列何者?
(A)公務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B)懲戒法院(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C)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D)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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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Vicky Huang 高三上 (2012/07/11)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處分的救.....看完整詳解
9F
Ajax Chung 小六下 (2017/03/22)

題目已經說明了是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的規定,公務員懲戒法的性質相當於司法判決,但是,他的救濟途徑卻只有一種,就是「再審」,而再審的法條依據在66條。

這跟行政處分不一樣噢,行政處分才有復審和行政訴訟,公懲會所為決定是司法性質的,原則上只能再審。

10F
Zhiquan Kao 大四下 (2019/02/14)

是不是因撤職是依公懲法所為的處罰,所以只能依公懲法救濟,而救濟途徑只有向公懲會提出再審

11F
林老師的音樂教室 大二下 (2021/08/25)

已修法~~

本次修法有6大重點:「改制懲戒法院」、「建立一級二審制度」、「強化懲戒實效」、「採行公開審理」、「兼顧公務員權利保障」、「修正再審程序」,簡要分述如下: 一、改制懲戒法院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掌理公務員之懲戒事項,屬於司法權之行使,並由憲法上之法官為之,其機關組織與名稱自應採取法院的體制,因此將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改制為「懲戒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委員」等名稱,分別修正為「懲戒法院」、「院長」、「法官」,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二、建立一級二審制度 本次修法將公務員懲戒案件之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新增「上訴審程序」及「抗告程序」,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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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公務員因公務員懲戒法之規定而受撤職之處分的事件,司法救濟程序之有權終審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