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條 第 4 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以前的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處",現在已改制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 "分署" 了。
只不過相關法律的法條還尚未修正就是。
資料來源:
法務部所屬機關介紹 - 行政執行機關
目前只有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相關法律有修正,行政執行法還是暫時沒修正。
25.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應由何機關負責行政執行? (A)原處分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