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0條第一項
初任各官等人員,未具與擬任職務職責程度相當或低一職等之經驗六個月以上者,應先予試用六個月,並由各機關指派專人負責指導。
25.應先試用之初任各官等人員,其試用期間多久? (A)三個月 (B)八個月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