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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5.新加坡政府在2008年元月首次允許民眾在「演說者角落」舉行戶外示威活動。「演說者角落」採低度管理,由國家公園局負責而不再由警方核准。但此舉亦遭民眾指摘「示威場地不應只侷限於『演說者角落』,應開放公民社團在任何地點舉辦活動。」有關新加坡政府 開放「演說者角落」的作法,應是屬於人民何種權利的保障?
(A)行動自由範疇
(B)新興的社會權
(C)消極性的權利
(D)生存權的範疇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邱筠瑄 高一下 (2012/04/26)
示威→集會結社自由=不可侵犯性=消極性.....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吳蕊蕙 高三下 (2012/07/31)

消極性的權利:人民居於消極地位,要求國家不干涉就算擁有之權利(免於國家侵犯)->自由權

       (人身自由、集會結社自由、居住遷徒自由、意見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秘密通訊自由....)

積極性的權利:指人民居於積極地位,要求國家提供以享受個人特定利益之權利。

                             (1)平等權、(2)受益權、(3)參政權

4F
5F
Jasmine Lin 大三上 (2014/03/08)
感謝您請楚明白的分類~!!

25.新加坡政府在2008年元月首次允許民眾在「演說者角落」舉行戶外示威活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