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756-3: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3年。逾3年者,縮短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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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756-3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民法§756-8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5.有關民法消滅時效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僱用人對人事保證人之請求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