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藏贓物罪"裁判字號:51 年台上字第 87 號裁判日期:民國 51 年 01 月 18 日要旨:刑法上之寄藏贓物,係指受寄他人之贓物,為之隱藏而言,必須先有他人犯財產上之罪,而後始有受寄代藏贓物之行為,否則即難以該項罪名相繩。
25.甲將竊得的機車藏匿於隱蔽的倉庫內,再將該機車以低廉的價格轉賣給知情的乙。以..-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