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納稅義務人有下列那一種情況時,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強制執行? (A)於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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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es781227 (2015/03/05)
(A)於稅捐繳納期間屆滿30日內始依法申請複查 稅捐稽徵法第35條: 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 同證明文件,依下列規定,申請復查: 一、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 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 稅捐稽徵法第39條: 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未繳納者,由稅捐稽徵 機關移送強制執行。但納稅義務人已依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復查者,暫緩 移送強制執行。 (B)(C)(D) 稅捐稽徵法第39條: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三十日後仍.....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