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有支付地租且未定期限之地上權,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民法
第835條
Ⅰ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Ⅱ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D
Ⅲ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並免支付地租。
地上權 Erbbaurecht 地上権
地上權在民法上是除了自有的土地以外,可以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所以被歸屬為「用益物權」。例如:A為了能在B的土地上建築房屋,兩人協議以設定地上權的方式租用其土地,並向地政機關辦理設定地上權登記。登記後,A便成為該土地的地上權人,並取得物權。
25.關於地上權人拋棄其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基於財產權可以自由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