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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5. 我國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B)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D)承攬契約與買賣契約


答案:A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ung Ven 國三上 (2012/07/26)
第一百三十六條(締結和解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第一百三十七條(雙務契約之特別要件)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看完整詳解
9F
山花 大一下 (2019/11/25)

承攬契約是雙方有給付對價關係的,你可以參考民法§490對於承攬契約的定義。

行政助手的例子: 義消在消防隊的指揮下實施灑水滅火,義消是沒有收取報酬的。

10F
EWLREWI SDRUQ 小一上 (2020/12/18)
和解契約是人民與政府有糾紛時候。
11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雙務契約Gegenseitiger Vertrag双務契約
方當事人互負居於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義務之契約,亦即雙方之給付義務互為因果。如買賣契約、互易契約、租賃契約、有償委任契約、附利息消費 ...

25. 我國行政程序法允許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和解契約與雙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