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關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規定,下列何者敘述有誤?
(A)買賣試車時,申領期限不得超過 7 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以 1 次為限
(B)因出售由甲地駛往乙地時,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 15 日
(C)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其申領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3 個月
(D)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A)買賣試車時,申領期限不得超過 7 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以 1 次為限
(B)因出售由甲地駛往乙地時,期限得視行程需要核定,但在同一省市不得超過 15 日
(C)准許過境之外國汽車,其申領期限最多不得超過 3 個月
(D)領用臨時牌照之車輛,不得載運客貨收費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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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 B(57), C(53), D(5), E(0) #2312150
統計: A(346), B(57), C(53), D(5), E(0) #2312150
詳解 (共 1 筆)
#5557570
道安18及19條:
=>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汽車臨時牌照使用期限: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一、駛往海關驗關繳稅。
二、駛往公路監理機關接受新領牌照前檢驗
三、買賣試車時。
=>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申領者,均不得超過五日。但有正當理由申請再領者,各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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