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4加重詐欺(世界法原則:第5條第11款)才有適用 不要記成339詐欺罪了!
C公務員登載不實罪:(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C應該不符合第7條吧.......
D收賄罪:(121)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
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我的理解是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刑法第213條
而第6條的屬人原則=只要公務員在國外犯了這個罪就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裡面的第三款有規定"第兩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所以第213條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所以法條還是要看熟,不要像我一樣沒有看條號直接背罪名就選錯了...........................................
103年6月刑法所新增的處罰規定了「加重詐欺罪」,規範在刑法第339條之4
105年12月憲法增訂第5條
253.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面那一種罪,不適用中華民國刑法?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