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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生因行為不檢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學生有何救濟管道?
(A)僅能向學校申訴
(B)向學校申訴後,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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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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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調查員 高一上 (2021/01/24)
依照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只要認為學校所為之處分有侵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可提起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0F
努力是不變的道理 大二下 (2021/08/16)

J784
現在
學生只要認為學校所為之處分有侵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

因此這一項不利老師之解釋 使很多老師才不想多管你哩

11F
天將降大任於斯人也,必先苦 大二下 (2022/07/16)
D 對提起行政爭訟。
12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3/05/09)
[普及知識不販賣,考友歡迎討論]
本題探討救濟途徑(程序法),並不探討記過之合法、合理性(實體法),大法官釋憲時也提到應特別尊重老師之判斷餘地(實體法),尊重老師之專業判斷,合先敘明。

(A) 本答案錯誤,不僅能申訴,還能訴願、行政訴訟(釋748)
(B)  本答案錯誤,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釋748)
(C)  本答案錯誤,提起行政訴訟前,須用盡校內申訴途徑後,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釋382、684、748)
(D)  本答案正確,得提起行政爭訟(釋748)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生因行為不檢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學生有何救濟管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