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上訴期間,依法得如何尋求救濟? ..-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1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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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金桐儇轉跳躍我閉著眼 大一上 (2024/06/13)
個人見解~(๑・̑◡・̑๑)有錯歡迎糾正(ノД`)
民訴第164條第一項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然後再看民訴第165條 民訴第165條第一項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為裁判之原法院為之;遲誤其他期間者,向管轄該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之法院為之。 |
13F 吾寺 儻平郎 研一下 (2024/08/19)
民訴第 164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刑訴第 67 條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行訴第 91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