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65
95年9月29修訂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一般智能優異,指在記憶、理解、分析、綜合、推理、評鑑等方面,較同年齡具有卓越潛能或傑出表現者;其經鑑定後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標準:一、個別智力測驗評量結果在平均數正二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九十七以上。二、經專家學者、指導教師或家長觀察推薦,並檢附學習特質與表現卓越或傑出等之具體資料。
26、「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原則鑑定基準」第14條規定:本法所稱一般智能優..-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