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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依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之見解,憲法第 80 條所謂法官依據法律而為審判,其所指的法律意涵為何?
(A)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
(B)非限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布施行之法律;尚及於與憲法、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
(C)限於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中央法規,不及於自治條例、自治規則等地方法規
(D)除法律、法規命令外,不及於行政規則或其他有效規章


答案:B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Chi Chi Shen 國一上 (2014/04/21)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凱特 國二上 (2015/06/09)
大法官釋字 § 216

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憲法第八十條載有明文。各機關依其職掌就有關法規為釋示之行政命令,法官於審判案件時,固可予以引用,但仍得依據法律,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本院釋字第一三七號解釋即係本此意旨;司法行政機關所發行政上之命令,不影響於審判權之行使,為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所明定。司法行政機關自不得提示法律上之見解而命法官於審判上適用,如有所提示,亦僅供法官參考,法官於審判案件時,不受其拘束。惟上述各種命令,如經法官於裁判上引用者,當事人即得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聲請解釋。
5F
kgarnett1017 小一上 (2016/04/11)
就是會被三讀通過的法律及憲法所拘束.
但是可引用釋字之類或是其他規則,但是不抵觸為原則,也不受其拘束
6F
Chenwueichi 高二上 (2016/06/03)

釋字第 38 號
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
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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