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第 38 號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旨在保障法官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所謂依據法律者,係以法律為審判之主要依據,並非除法律以外與憲法或法律不相牴觸之{有效規章}均行排斥而不用。至縣議會行使縣立法之職權時,若無憲法或其他法律之根據,不得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
26依司法院釋字第 38 號解釋之見解,憲法第 80 條所謂法官依據法律而為審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