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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73 |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5年 - 105 關務、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別、各類科: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49973

年份:105年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

26 下列何種行為不適用民國 103 年修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新增「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 期令其改善」之規定?
(A)僱用員工 30 人以上而未訂有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規定
(B)在徵才時訂有「限男性」或「限女性」之條款
(C)拒絕讓有正當理由之女性受僱者請生理假
(D)未設哺乳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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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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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第七條適用"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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