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應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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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5), B(3690), C(309), D(1302), E(0) #1856216

詳解 (共 10 筆)

#2973338

(A)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B)民事訴訟法 第132條 (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O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C)民事訴訟法第139條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D)行政程序法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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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682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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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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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7290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訴法$127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訴法$132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民訴法$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訴法$139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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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062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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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6785
民訴§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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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3624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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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2164
(D) 民事訴訟法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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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X)

民訴§127I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O)

民訴§132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X)

民訴§139I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

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X)

民訴§137I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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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06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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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需全體法代 C 需送達至處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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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04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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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送達之敘述正確(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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