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應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統計: A(625), B(3690), C(309), D(1302), E(0) #1856216
詳解 (共 10 筆)
(A)民事訴訟法 第127條 (對無訴訟能力人之送達)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B)民事訴訟法 第132條 (對訴訟代理人之送達)O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C)民事訴訟法第139條
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應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D)行政程序法第73條
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
前項規定於前項人員與應受送達人在該行政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者,不適用之。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部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民訴法$127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民訴法$132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民訴法$137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民訴法$139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26 下列關於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僅向其一法定代理人為之,即生送達效力
(X)
民訴§127I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
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送達得僅向其餘
之法定代理人為之。
(B)受有委任且受送達權限未受限制之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向其送達(O)
民訴§132
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本人。
(C)應受送達人拒絕受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視為已送達,並應將文書退回管轄法院(X)
民訴§139I
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
達。
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事者,準用前條之規定。
(D)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者,應將文書付與具訴訟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X)
民訴§137I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
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