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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多久內發給之?
(A) 15 日
(B) 30 日
(C) 2 個月
(D) 3 個月


答案:D
難度: 適中
1F
王貞節 高三上 (2015/11/03)
土地徵收條例第22條
2F
祝念祖 大三上 (2015/12/23)

土地徵收條例

第22條(異議之提出、復議及行政救濟)

Ⅰ權利關係人對於第18條第1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Ⅱ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Ⅲ權利關係人對於前項查處不服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提請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係人不服復議結果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第20條規定發給補償費完竣後,徵收計畫之執行,不因權利關係人依前3項規定提出異議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停止。
Ⅴ徵收補償價額經復議、行政救濟結果有變動或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其應補償價額差額,應於其結果確定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之。

26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補償費經依法發給完竣,嗣經發現原補償價額認定錯誤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