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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的財產來源不實說明罪規定,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幾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之財產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時,即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
(A)2年
(B)3年
(C)4年
(D)5年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02 年 - 102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9420
答案:
B
難度:
簡單
0.646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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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解!
真想加薪水
大一下 (2013/01/22)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 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 顯不相當時,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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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19/10/22)
補充
貪污治罪條例第 10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
三年內
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產,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犯罪所
檢舉
8F
ben
大二上 (2020/01/02)
通常這種題目選3年有5成的機會答...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9F
題目出那麼難下地獄
高三上 (2024/04/21)
以下為節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 6-1 條
公務員犯下列各款所列罪嫌之一,檢察官於偵查中,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公務員涉嫌犯罪時及其後〔 三年 〕內,有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時,得命本人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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