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17-1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26 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其申請來臺程序及其權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