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1-5項規定: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183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內政部得基於政治經濟社會教育科技或文化之考量,專案許可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申請居留之類別及數額,得予限制;其類別及數額,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經依前二項規定許可 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長期居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
一、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連續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
二、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三、提出喪失原籍證明
四、符合國家利益
26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居留期間為何? (A) 居留期間..-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