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夫妻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下列何等事項在臺灣地區涉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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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Lucas 高二上 (2020/07/21)
夫妻應履行同居義務,但不以住所為限,且民法1002條: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所以(C)夫妻住所之決定 為什麼一定適用台灣地區法律?? 節錄釋字452號: 又夫妻住所之設定與夫妻應履行同居之義務尚有不同,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非民法所定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夫妻縱未設定住所,仍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互負履行同居之義務,要屬當然。 節錄理由書:住所乃決定各項法律效力之中心地,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固為民法第一千零零一條前段所明定,惟民法並未強制規定自然人應設定住所,且未明定應以住所為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唯一處所。是夫妻履行同居義務之處所並不以住所為限...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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