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修法
公務員懲戒法
第57條 懲戒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判決。但其情形可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移送程序或程式違背規定。二、被付懲戒人死亡。三、違背第四十五條第六項之規定,再行移送同一案件。
26 對移送審議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應為何種議決? (A)不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