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中對於原住民保留地之開發利用的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
(B)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 每一租期不得超過 6 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
(C)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 公所先公告 30 日,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規定辦理申請承 租開發或興辦
(D)上述原住民保留地承租人,若有轉租或由他人頂替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 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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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234), C(92), D(108), E(0) #3151052
統計: A(37), B(234), C(92), D(108), E(0) #3151052
詳解 (共 4 筆)
#7291102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
I.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A)
II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B)
III前項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開發或興辦事業計畫。
二、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
三、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回饋計畫。
四、其他必要文件。
IV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C),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一、興辦之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未依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且未報經核定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
辦期限。
二、非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或非自用、非自行經營。(D)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查明不得出租、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
四、違反租約約定或特約事項。
五、其他依租約約定或法令應終止租約。
I.為促進原住民保留地礦業、土石、觀光遊憩、加油站、農產品集貨場倉儲設施之興建、工業資源之開發、原住民族文化保存、醫療保健、社會福利、郵電運輸、金融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事業,在不妨礙原住民生計及推行原住民族行政之原則下,優先輔導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開發或興辦。(A)
II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為前項開發或興辦,申請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時,應檢具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申請該管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發或興辦文件後,租用原住民保留地;每一租期不得超過九年,期滿後得依原規定程序申請續租。(B)
III前項開發或興辦計畫圖說,包括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及開發或興辦事業計畫。
二、申請用地配置圖,並應標示於比例尺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地形圖及地籍套繪圖。
三、原住民保留地興辦事業回饋計畫。
四、其他必要文件。
IV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以外企業或未具原住民身分者(以下簡稱非原住民)申請承租開發或興辦,應由鄉(鎮、市、區)公所先公告三十日(C),公告期滿無原住民或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時,始得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原住民保留地之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其所投資之各項設施不予補償:
一、興辦之事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或未依興辦事業計畫使用,且未報經核定變更計畫或展延開發、興
辦期限。
二、非經出租人同意之轉租或非自用、非自行經營。(D)
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查明不得出租、認定屬危險地區或通知應收回。
四、違反租約約定或特約事項。
五、其他依租約約定或法令應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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