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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法院組織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有關法庭秩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司法事務官得行使法庭警察權
(B)違反法庭維持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C)一般人妨害法庭,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退出法庭
(D)律師妨害法庭,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1F
高二下 (2015/07/24)
95條罰金部分,在104年修法已從三千元以下罰金改成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2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27)
第 95 條
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 91 條
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
前項處分,不得聲明不服。
前二項之規定,於審判長在法庭外執行職務時準用之。

第 92 條
律師在法庭代理訴訟或辯護案件,其言語行動如有不當,審判長得加以警告或禁止其開庭當日之代理或辯護。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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