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之規定,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 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下列何者非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之事業?
(A)自來水事業
(B)電力供應業
(C)教育事業
(D)醫院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1F
張洺慈 國三下 (2015/10/25)
勞資爭議處理法-5爭議行為
第54條(工會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之程序)
工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下列勞工,不得罷工: 
  一、教師。 
  二、國防部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勞工。 

下列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勞資雙方應約定必要服務條款,工會始得宣告罷工: 
  一、自來水事業。 
  二、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三、醫院。 
  四、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              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               務事業。 
 前項必要服務條款,事業單位應於約定後,即送目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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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4 條之規定,有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