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應該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請問下列那些人是..-阿摩線上測驗
2F 【站僕】摩檸Morning 國三下 (2016/11/29)
原本題目: 26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應該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請問下列那些人是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1.7歲以下 2.80 歲以上 3.未滿20 歲但已結婚 4.禁治產人 (A)12 (B)23 (C)34 (D)14 修改成為 26 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應該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為行使,請問下列那些人是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1.7歲以下 2.80 歲以上 3.未滿20 歲但已結婚 4.受監護宣告之人 (A)12 (B)23 (C)34 (D)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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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08)
(0180420 制定) 民法 第 15 條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0970502 修正) 民法 第 15 條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理由 一、「禁治產人」,修正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本次修正「成年監護制度」,重在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維護其人格尊嚴,並確保其權益。鑒於原「禁治產」之用語,僅有「禁止管理自己財產」之意,無法顯示修法意旨,爰將本條「禁治產」,修正為「監護」。 二、按外國立法例,雖有將成年受監護人之法律行為,規定為得撤銷者(例如日本民法第九條);亦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不因監護宣告而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惟因本法有關行為能力制度,係採完全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三級制;而禁治產人,係屬無行為能力,其所為行為無效。此一制度業已施行多年,且為一般民眾普遍接受,為避免修正後變動過大,社會無法適應,爰仍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