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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建設經費補助經常不足,因此各地方政府各顯神通以增加財政收入,下列何者(於2009年)屬於地方政府所興建可增加財政收入的「公共造產」?
(A)桃園縣立圖書館
(B)基隆市立文化中心
(C)臺南市公有停車場
(D)臺北縣立三重高中


答案:C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林一 一 高一下 (2010/04/30)
,"公共造產"與"公營造物"是一個相關又相對應的概念。公共造產必然為公營造物,但公營造物不一定屬於公共造產。而公營造物中,涵蓋了收費與不收費的公有物。但是公共造產,則為地方自治法人在提供公共服務之餘,並欲藉此公有物,以改善或增加地方財政(指公部門之財政)的一種"投資"。譬如,地方政府蓋一個美輪美奐的公園,他開放使用而無額外收費,因為.....看完整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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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0)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52 條

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鎮、市)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73 條

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明定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另公共造產除有經濟性之功能外,尚具有服務性功能與發展地方特色之功能,在地方自治發展尚未健全之情況下,宜由上級機關予以適當獎助及規範,故明定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825 訂定)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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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0)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2 條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理由

一、明定省、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均為法人,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二、憲法雖未規定鄉(鎮、市)實施自治,惟鑒於鄉(鎮、市)為地方之基本組織,且臺灣地區自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賦予鄉(鎮、市)法人地位,茲為落實地方自治及參考現制,爰於本法明定鄉(鎮、市)為法人

三、明定省轄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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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建設經費補助經常不足,因此各地方政府各顯神通以增加財政..-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