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由於中央政府對地方的建設經費補助經常不足,因此各地方政府各顯神通以增加財政..-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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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0)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52 條 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事項,以增加其財源,省、縣得對鄉(鎮、市)公共造產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省、縣訂定之。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80113 制定) 地方制度法 第 73 條 縣(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理由 參照省縣自治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明定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另公共造產除有經濟性之功能外,尚具有服務性功能與發展地方特色之功能,在地方自治發展尚未健全之情況下,宜由上級機關予以適當獎助及規範,故明定其獎助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890825 訂定) 公共造產獎助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公... 查看完整內容 |
15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6/20)
(0830707 制定) 省縣自治法 第 2 條 省為法人,省以下設縣、市,縣以下設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均為法人,各依本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為村、里。村、里以內之編組為鄰。
理由 一、明定省、縣、省轄市、鄉、鎮、縣轄市均為法人,依法辦理自治事項,並執行上級政府委辦事項。 二、憲法雖未規定鄉(鎮、市)實施自治,惟鑒於鄉(鎮、市)為地方之基本組織,且臺灣地區自實施地方自治以來,即賦予鄉(鎮、市)法人地位,茲為落實地方自治及參考現制,爰於本法明定鄉(鎮、市)為法人 三、明定省轄市以下設區;鄉、鎮、縣轄市、區以...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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