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向乙佯稱其擁有一種抗癌新藥專利權,乙不疑有他並以高價向甲買該專利權,乙付..-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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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onne Liao 小二下 (2015/08/24)
嗣後:契約成立後;自始:契約成立前(A) 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其所稱之不能,是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自始客觀不能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務內容。 但題目所稱之抗癌藥物,是已經存在之藥物,所以不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之債務。應屬於「自始主觀不能」,指除該債務人外,另有第三人可能實現債之內容。 故並非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應屬有效(B) 瑕疪責任,有「權利瑕疪」與「物之瑕疪」二種制度。其中「物之瑕疪」是指買賣標的是有體物之情形;而「權利瑕疪」可指買賣債權,但也可適.....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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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3/05)
民法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此所謂權利係指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而言,就權利之買賣言,如果於訂定契約時,為契約標的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竟不存在,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係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本應歸於無效,惟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第350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使出賣人負擔保責任,是屬標的不能之例外規定。 自始客觀不能 vs. 自始主觀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