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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向乙佯稱其擁有一種抗癌新藥專利權,乙不疑有他並以高價向甲買該專利權,乙付錢後才知甲根本無此專 利權,乙得向甲為如何之主張?
(A)買賣契約標的自始不存在所以契約無效
(B)買賣契約有效且甲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C)買賣契約有效且甲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D)買賣契約因標的嗣後不能而無效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Evonne Liao 小二下 (2015/08/24)
嗣後:契約成立後;自始:契約成立前(A) 民法第 246 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    其所稱之不能,是指「自始客觀不能」,而自始客觀不能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債務內容。       但題目所稱之抗癌藥物,是已經存在之藥物,所以不是任何人都無法實現之債務。應屬於「自始主觀不能」,指除該債務人外,另有第三人可能實現債之內容。       故並非以自始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應屬有效(B) 瑕疪責任,有「權利瑕疪」與「物之瑕疪」二種制度。其中「物之瑕疪」是指買賣標的是有體物之情形;而「權利瑕疪」可指買賣債權,但也可適.....看完整詳解
12F
eason821212 高三下 (2018/11/22)

甲沒有專利權 自始主觀不能 而不是自始客觀不能

因為其他人可能有專利權

不知道是不是這樣想比較正確

13F
TJL 大三上 (2020/10/13)

選C是因為- 根據 陳治宇老師2019法學緒論課本p2-245 解析

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第350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使出賣人負擔保責任,標的不能之例外規定


第350 條 (權利瑕疵擔保-權利存在)


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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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F
110關務四一般行政8個月 研一上 (2022/03/05)

民法第350條:債權或其他權利之出賣人,應擔保其權利確係存在。有價證券之出賣人,並應擔保其證券未因公示催告而宣示無效。

此所謂權利係指所有權以外之權利而言,就權利之買賣言,如果於訂定契約時,為契約標的之債權或其他權利,竟不存在,即屬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係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但其不能情形可以除去,而當事人訂約時並預期於不能之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其契約仍為有效。),本應歸於無效,惟鑑於買賣契約之有償性,並為保護善意之買受人民法第350條特設權利瑕疵擔保之規定,使出賣人負擔保責任,是屬標的不能之例外規定。

自始客觀不能 vs. 自始主觀不能

26 甲向乙佯稱其擁有一種抗癌新藥專利權,乙不疑有他並以高價向甲買該專利權,乙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