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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向乙購買電視乃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甲之電視有瑕疵,如乙將本票背書轉讓不知情之丙,以清償對丙之欠款 10 萬元,丙將本票背書轉讓知情之丁,丁於到期日對甲請求支付票款,甲對丁有無抗辯事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係屬票據法第 13 條但書之惡意執票人
(B)甲對丁有抗辯事由,因丁係屬票據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惡意執票人
(C)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係善意取得
(D)甲對丁無抗辯事由,因丙之權利無瑕疵


答案:D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不純正工程人員 高三下 (2019/04/12)
1、丙善意取得票據,沒有票據§13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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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123 小六下 (2021/08/31)

A)丁非 13但 之惡意取得票據之執票人

B)丁非 14I 之惡意取得執票人

C)丙自乙有權處分取得票據,非 14I反面 之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D)丙票據權利無瑕疵>>丁自丙有權處分取得票據>>故甲對丙、丁無抗辯事由


3F
利維毯毯~ 國一上 (2024/01/01)

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但票據貴於流通。特將人的抗辯加以限制。以「後手不繼承前手之瑕疵」為原則,一旦「票據轉讓」,即切斷抗辯。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2.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3. 若是從繼承或是公司合併而取得票據,則抗辯限制的規定並不適用。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4條

  1. 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票據上之權利。
  2. 無對價或以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票據者,不得享有優於其前手之權利。

26 甲向乙購買電視乃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甲之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