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丁非 13但 之惡意取得票據之執票人
B)丁非 14I 之惡意取得執票人
C)丙自乙有權處分取得票據,非 14I反面 之善意取得票據權利
D)丙票據權利無瑕疵>>丁自丙有權處分取得票據>>故甲對丙、丁無抗辯事由
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但票據貴於流通。特將人的抗辯加以限制。以「後手不繼承前手之瑕疵」為原則,一旦「票據轉讓」,即切斷抗辯。主要有以下幾點:
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票據法第14條
26 甲向乙購買電視乃簽發新臺幣 10 萬元之無記名本票一紙交付乙,乙交付甲之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