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擅自將向乙借用之自行車出賣給善意之丙,並交付之,則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乙可對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B) 乙可依物上請求權之規定請求丙返還自行車
(C) 乙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甲返還所獲利益
(D) 乙可主張享有甲不法管理所生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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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3), B(3028), C(380), D(672), E(0) #430403
統計: A(293), B(3028), C(380), D(672), E(0) #430403
詳解 (共 10 筆)
#720998
應該是民法第801、948「善意受讓」之規定
第801條: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第948條: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依題示,善意之丙受占有規定保護,乙不得對丙依務上請求權主張歸還自行車。
故(B)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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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9018
甲未獲乙之授權,竟擅自以乙之代理人名義,將乙之房屋所有權移轉於惡意之丙,其法律效果為何? B
(A)丙當然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B)乙承認時,丙始取得房屋所有權
(C)乙得撤銷甲之無權代理行為→不生效力效力未定(未生效) 自然也不用撤銷了
(D)甲之無權代理行為無效
效力未定:基本上無效,承認就有效;得撤銷:基本上有效,被撤銷就無效。
我的東西被小偷A偷去賣給B
如果A說,東西是原主人的,我替他賣,那這交易必須我同意才有效
如果A說,東西是我的,我要賣,那AB之間的債權是有效的
但是物權還是要我同意才有效,我要是不同意,A就要自己想辦法生一樣的東西給B,或是賠償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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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4302
「物上請求權」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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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2578
7F 你PO 的是 無權代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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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53
118+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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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021
| 第 767 條 |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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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295
B為何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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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0578
第177 條(不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及不法管理)
Ⅰ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Ⅱ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Ⅰ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Ⅱ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亦稱準無因管理或不真正無因管理,乃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為自己利益之意思,將他人事務視為自己事務而為管理。其原非無因管理之性質,而屬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問題;然本人若基於侵權行為,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祇能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及所失之利益;若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時,亦祇能以所受損害為最高限度,逾此限度之利得,即不得請求返還。加以主張侵權行為,不僅舉證困難,而且損害賠償請求權,又受短期消滅時效之限制,對於本人之保護,均欠周到,故本條乃規定,對於上述情形,使該管理人與無因管理人負同一義務,俾本人得對之請求全部利益,以資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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