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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擬將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賣給乙,遂寫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誤寫為50,000元,乙接信後立即表示願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可依民法第98條規定,主張應探求其意思表示之真意,要求乙如要買受,應給付500,000元
(B)甲的意思表示有錯誤,但絕對不可撤銷
(C)甲可以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但應賠償乙所受之損害
(D)甲可以主張意思表示並未合致,契約不成立


答案:C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Show 高二下 (2013/05/18)
一、意思表示內容(內心)之錯誤→〝得撤銷〞 1.當事人錯誤:誤認甲為乙 2.標的物錯誤:誤認英漢字典為漢英字典 3.法律行為錯誤:誤租賃為買賣二、表示行為之錯誤→〝得撤銷〞 寫錯、拿錯、指錯、說錯三、動機錯誤 1.一般動機錯誤.....看完整詳解
15F
AirFly 大二下 (2019/05/04)

針對C答案為何要賠償乙損害

我認為假設乙是跟別人借五萬來買車而且要付別人利息的話,那甲可能就要賠利息錢

16F
Vincent 大二下 (2021/07/07)

假設 B 牌汽車是 BMW 或 BENZ,但依據民法 91 條:「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乙想也知道 BMW、BENZ 就算是中古車,也不可能以 50,000 購得,按常理想就知道了,也就是乙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那甲就不需負賠償責任了吧?

也就是說乙明知甲意思表示錯誤,但又硬要甲按其信件內容交易,這也太沒道理了

17F
雨橙 國三下 (2021/11/20)

民88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得撤銷.但以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重點在於,“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的認定標準?

94消簡上7(決):「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

題目中甲賣汽車只賣五萬塊,這是非常明顯不符行情的價碼,乙不可能不知道是甲寫錯,再者“乙接信後立即表示願買”,買東西時什麼情況人能馬上下決定?當然是覺得物有所值,尤其“立即買“更是因為物超所值,乙明知甲寫錯而乘人之危的投機心態便已很明顯,也就是說>>>乙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不屬於”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此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

至於A選項,民98條是用在若辭意不明或摩稜兩可時探求表意人之真意,但此案例的狀況更接近甲寫錯而乙心術不正利用之,所以應以民88條撤銷處理。

26 甲擬將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賣給乙,遂寫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誤寫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