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甲擬將自己B牌汽車以500,000元賣給乙,遂寫信告知乙,但在信中,誤寫為..-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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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F 雨橙 國三下 (2021/11/20)
民88條: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得撤銷.但以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重點在於,“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的認定標準? 94消簡上7(決):「判斷應否允許表意人撤銷其意思表示時,相對人是否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允許表意人撤銷是否會害及交易安全,以及相對人之主觀心態等,自應一併審酌」 題目中甲賣汽車只賣五萬塊,這是非常明顯不符行情的價碼,乙不可能不知道是甲寫錯,再者“乙接信後立即表示願買”,買東西時什麼情況人能馬上下決定?當然是覺得物有所值,尤其“立即買“更是因為物超所值,乙明知甲寫錯而乘人之危的投機心態便已很明顯,也就是說>>>乙無“值得保護之信賴存在”>>>不屬於”非表意人自己之過失“,此意思表示錯誤得撤銷。 至於A選項,民98條是用在若辭意不明或摩稜兩可時探求表意人之真意,但此案例的狀況更接近甲寫錯而乙心術不正利用之,所以應以民88條撤銷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