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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6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請甲迴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B)因乙已有所陳述,不得聲請甲迴避
(C)乙隨時可聲請甲迴避
(D)因聲請迴避的原因乙知悉在後,所以乙可聲請甲迴避


答案:D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侯明忠 高一下 (2016/10/21)
第18條(聲請迴避~事由)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19條(.....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5F
Yan Gachi 大三下 (2022/06/04)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19 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題目意思是  甲是法官 ,乙是打傷丙的人 ,丙是甲的女朋友 ,但是因為只是女朋友無法自行迴避
但是乙覺得法官會因為是女友會有偏頗 ,所以聲請甲迴避。
16F
免費享解 大三上 (2022/07/25)

速解:女友非法定絕對迴避,至少需"現訂有婚約"。不適用隨時聲請迴避,僅適用事實能知悉在後。

法定絕對迴避
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主觀偏見迴避
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法定絕對迴避--

法官於該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為被害人者。
二、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三、法官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五、法官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六、法官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八、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17F
人生持續奮鬥 研一下 (2023/05/15)
第 18 條
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19 條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法官迴避。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26 甲為乙打傷丙的一審承審法官,乙於第二次言詞辯論時始發現丙為甲的女友,憤而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