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九十三條
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
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
公里。
26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