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警員甲在取締違法攤商乙時,看不慣的路人丙不斷推擠甲,以阻止甲取締,但甲的取締行為未受影響仍順利完成;丙因涉嫌觸犯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而遭甲當場逮捕。有關此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非遭甲取締的對象,故不能成為妨害公務罪的行為人
(B)甲的取締未受丙阻擋的影響,故丙成立妨害公務罪之未遂犯
(C)丙推擠甲之行為,屬妨害公務罪之強暴行為
(D)乙未阻止丙之行為,成立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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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575), C(3557), D(62), E(0) #3151582
統計: A(122), B(575), C(3557), D(62), E(0) #3151582
詳解 (共 4 筆)
#5941202
刑法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
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其執行就算了 不管有沒有真的影響到他導致失敗
→妨害其執行就算了 不管有沒有真的影響到他導致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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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7959
第 135 條:I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A 錯誤,妨害公務罪是一般犯
B 錯誤,妨害公務罪是抽象危險犯,只要實施強暴脅迫行為就成罪,不問結果(我的記法是大多數關於保護公權力信賴、國家法益的罪都是抽象危險犯,但§151恐嚇公眾罪是具體危險犯喔)
C 正確,強暴脅迫,無論對物或他人,只要客觀上足以使公務員無法繼續執行公務就該當
D 錯誤,妨害公務罪只能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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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2798
憲法法庭5月24日做出113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就侮辱職務罪認定違反言論自由違憲,即起失效,侮辱公務員罪部分雖合憲,但應限縮於「對公務員當場侮辱」,且「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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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如果憲判將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
來限縮妨害公務罪
那此題就無解
但現在還沒有 誰知道大法官又會做出什麼奇怪的憲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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