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針對社會救助法無工作能力的計算,不包括下列那一個身分以致不能工作者?
(A)身心障礙者
(B)因照顧障礙之家庭照顧者
(C)25 歲以下就讀正規學制之學生
(D)獨自扶養 65 歲以上直系血親尊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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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1), C(150), D(208), E(0) #3048915

詳解 (共 5 筆)

#5699708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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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9978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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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86470

社會救助法

第 5-3 條
本法所稱有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大學院校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受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能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或懷胎期間經醫師診斷不宜工作。
七、受監護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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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457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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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066
26 針對社會救助法無工作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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