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是三十日內
現在改★★★-...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87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87條(罷免案之投票)
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二十日起至六十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六十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73 條
罷免案之投票,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收到立法院移送之罷免理由書及答辯
書次日起六十日內為之。但不得與各類選舉之投票同時舉行。
26.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罷免案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幾日內為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