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竊盜之要件刑321條 :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A選項不構成刑法321條第一項第四款的結夥三人,是因為三個人必須都是要有責任能力人才算,
所以滿18歲的完全責人能力及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限制責任能力人都算
因此就讀小三的孩子未滿14歲是屬於無責任能力人不構成。
26.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構成加重竊盜罪? (A)父母帶著就讀小三的孩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