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就業保障名額)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26.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