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依民法第 127 條規定,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之消滅時效為幾年?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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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 127 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摩友分享的記法:
時效消滅: 15年:請求權 5年: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口訣:養租退紅利) 2年: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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