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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時效期間短於5年者,重行起算的期間為5年
(B)時效期間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
(C)僅適用於請求權
(D)消滅時效完成,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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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ing(中華上岸) 高三下 (2020/07/22)
(A) 第 137 條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B) 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4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21/04/17)
民法第147條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5F
歸零 大一下 (2021/06/20)

Q26.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求權,其原有時效期間短於5年者,重行起算的期間為5
(B)
時效期間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 → 不得
(C)
僅適用於請求權
(D)
消滅時效完成,義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A) → 民 § 137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B→ 民 § 147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C) → 民 § 125,第六章是消滅時效之規定  

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D) → 民 § 14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統整)

6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12/28)

(B)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僅得以法律另定之,乃絕對法律保留原則)

26. 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