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確定判決所確定的請..-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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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ying(中華上岸) 高三下 (2020/07/22)
(A) 第 137 條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B) 第 147 條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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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歸零 大一下 (2021/06/20)
Q26.關於民法之消滅時效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 民 § 137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
(B) → 民 § 147 時效期間,不得以法律行為加長或減短之,並不得預先拋棄時效之利益。
(C) → 民 § 125,第六章是消滅時效之規定 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D) → 民 § 144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統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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