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因故被依法解除聘約者,謂之:(A)解聘 (B)停聘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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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為新人生奮鬥,不再更新 大二上 (2014/02/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四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61921C 號令修正發布第 16 條條文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 本法第十四條所稱解聘、停聘或不續聘,其定義如下: 一、解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終止聘約。 二、停聘:指教師在聘約存續期間,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停止聘約之執行。 三、不續聘:指教師經服務學校依規定程序,於聘約期限屆滿時不予續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