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05違法授益處分撤銷之損失補償請求權,自處分撤銷時起,至長幾年內不行使即消滅?
(A)2 年
(B)3 年
(C)5 年
(D)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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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5), B(62), C(822), D(3), E(0) #1424591

詳解 (共 5 筆)

#1573386

行政訴訟法§120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訴訟法§121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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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0613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1條

第一百十七條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前條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並且國賠法第8條時效也是一樣

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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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433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21 條,其規定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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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439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1條,補償請求權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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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5442
這兩個期限看似重複,其實各自針對不同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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